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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到我中心鉴定的客户均应仔细阅读本须知,感谢客户选择我中心提供的鉴定服务,我中心对客户提供鉴定服务即视为客户对本须知的认可。

鉴定标准

一、鉴定规则

500102870

1、本中心不做虚假鉴定,对赝品一律不出具鉴定证书。

2、本中心对所有委托人一视同仁,一律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

3、本中心鉴定方式为:实物口头鉴定,实物书面鉴定(出具鉴定书),上门鉴定。

4、藏品持有人须在熟悉并认可本中心的《鉴定规则》后,方可办理鉴定手续。

417462

三、鉴定范围

1、陶瓷器、金属器、玉石翡翠类、书画、碑帖、邮品、图书、钱币以及各类杂项。

2、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大师的作品等。

二、服务须知

 

1、本中心鉴定结论仅代表本中心意见,客户如认为本中心鉴定结论有误,应在接收鉴定结论两周内,告知本中心并提交三位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结论,本中心将退回该用户已交纳费用。

2、本中心对收到的藏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仅代表本中心意见,后续由鉴定结论衍生的一切商业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与本中心无关,本中心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3、藏品持有人在鉴定过程中,须按照与我中心约定的藏品件数进行鉴定。

4、本中心尊重并保护所有客户的个人隐私权,客户的个人信息非经客户许可或根据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中心不会主动泄露给第三方。

5、自客户将鉴定藏品提交我中心鉴定开始,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即授权本中心可使用文物照片进行交流、出版或其它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6、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中心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本中心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

7、凡个人提交的藏品,涉及到国家不能流通的或出土的,及偷盗的藏品,本中心一律不予鉴定。

版权所有:北京国银艺术品鉴定中心  京ICP备190013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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